欧内斯多.米兰达。
我很喜欢看外国的警匪片,他们的警察每当抓住犯人,一边用手拷把他铐住,一边嘴里也不闲着重复着那么一段话:
你有权保持沉默;
如果选择回答,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你不利的证据;
你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你指定律师。
那个时刻感觉那些外国警察叔叔们好酷!
而上面那段话就是非常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那么米兰达是谁呢?
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 ,美国亚利桑拿州凤凰城影院上班的一个女孩子下班回家,突然开过来的汽车拦在了她的前面,车上下来一位男子把她捆绑起来塞进汽车并强暴了她。
暴徒得逞后放掉了这个女孩很快逃离了现场,衣衫不整的女孩回到家中拨通了警察局的电话。根据他的描述,警察很快拘捕了数个符合条件的嫌疑人,经过女孩的当场指认,名字叫做“米兰达”的男子因人证物证齐全而被确认,在警察的严词拷问之下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在供认书上签下了他的名字。
意外的是,认罪后的米兰达居然后悔了,他对自己的律师说,在被审问之前 ,自己并不知道宪法第五修正案中规定的,他依法享有的沉默权以及获得律师帮助权,而警察也并没有告诉他;
他觉得自己是受了要挟逼问才招供的!
他的律师就决定以此做为理由为米兰达辩护。
在法庭上他的律师以取证不合法向法院提取抗诉,他说:根据宪法规定嫌疑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做出的坦白,可以作为呈堂证供;但是本案中米兰达是在逼问下做出的坦白,因而不是合法的证据,不能作为断案依据。
法院并没有支持被告的请求,当时并不强调嫌疑犯享有什么权利,美国司法一直沿用历史上传下的规则,只要嫌疑犯自愿坦白就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
以米兰达的供认书为证据,法院判决他犯了劫持罪和罪,并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20年、30年。
自此,对案件判决极为不满的米兰达开始不断的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而不懈的努力让联邦法院最终接受了他的上诉请求。
1966年6月13日,受到高度关注的这个案件有了进展,最高法院以5:4的投票结果,宣布洲法院裁决无效。名叫沃伦的首席大法官对该案件作出裁决,他指出公民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所享有的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知嫌疑犯,告知权力后才能询问。
因此,米兰达一案证据不合法,被宣布无效发挥重审。
而这一案件,让美国第五宪法修正案有了重新的解释,判决书种强调:警方在讯问犯人之前,必须告知他有沉默的权利,有聘请律师和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获知这些权利,供词就会无效而不能作为呈堂证供。
这样,美国联邦法院判决书首次确定了警方在抓捕嫌疑人时都要提前告知此条款,而许多国家也紧随其后纷纷效仿,影响巨大,它的实施意味着在法院判决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
由于产生这个制度的导火索是米兰达,这种现象后来就被称为“米兰达警告”。
这个改变让警察办案带来了极大的弊端,基本上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会保持沉默,或者轻松的说:我要见我的律师。
而另一方面,它也体现了法制的人文关怀,肯定和尊重了人权。
到了80年代,美国曾经掀起废除“米兰达警告”运动,但是没有成功。
而那个米兰达并没有因此而逃脱罪责,因为他在犯案后奇葩的向以前的女朋友炫耀,这个女孩的证词将他送入了监狱。
一个罪犯改变了以后几十年间抓捕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让很多国家的每个警察都不得不把这段条款倒背如流,米兰达也算是扬名世界了。
更为有意思的是,米兰达在1972年出狱,在76年和别人发生口角被刺身亡,凶手被捕询问时,警方首先向他告知“米兰达警告”,而他也行使了自己的沉默权利。
警方得不到口供,又没有其他确凿证据将其定罪,只好将他放了,他也就似泥牛入海,再也没有谁发现他的踪迹。
四大发明者,火药为最。